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几点思考
日期:2021-02-23  发布人:岐山县政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引领着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骨干力量。近年来,我省金融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优化金融产品,强化信贷政策落实,逐步建立健全联合信贷机制,农村支付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有力助推了产业发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赋能。但还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一是乡村金融有效需求不足。县域产业还尚未形成成熟的产供销产业链和规模,导致县域涉农金融机构支持乡村发展的有效信贷对象和资金吸纳能力有限。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不够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处于发展初期,内控机制不健全,管理体制不科学,注册资本采取申报制,金融机构难以准确判断其经营实力。部分龙头企业在发展壮大后,偏离了主业,盲目追求企业的扩张,增加了经营风险。三是农村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物。乡村经济经营主体大多不符合银行抵押贷款条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林权等最具有价值的资产难以抵押。四是政策引导激励效果不理想。一些政策在引导金融资源向农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性配置效果上仍不理想,部分财税政策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弱化,政策项目碎片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受限。

为此建议:

(一)以品牌化为核心,夯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坚实基础。一是发挥政银合力,推动实体经济品牌化,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特色产业,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二是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加工、储藏、冷链物流,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特别要加大电子商务和物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三是在土地流转制度、农房确权、乡村规划、乡风文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等方面为乡村发展提供有利环境。

(二)以规范化为目标,推动农业管理规范有序。一是坚持政府主导,金融机构推进,部门参与,多方配合,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规范化。二是明晰农业经营主体产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管理体制,改善信用环境,使其符合金融机构的信贷准入要求。三是健全乡村担保抵押机制,出台家庭农场、农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注销等相关制度规定,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认定标准、注册登记等,使其成为独立的、稳定的承贷主体。四是培育抵押物价值评估中介机构,统一评价标准,探索新型融资抵押模式。

(三)以集约化为手段,建立农村产权交易配套服务。

一是建立完善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土地、林权、设备和股权、房产等抵押登记部门集中,提高服务效率。二是对土地等新型主体持有的主要资产准确确权后,集中发布信息,降低金融机构信息获取成本。三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担保基金,由中心统一管理。搭建土地等生产要素流转平台,规范流转程序,提高流转透明度和效率,降低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四是不断完善各类政策性保险制度,扩大政策保险范围,开发覆盖农业生产各环节的保险产品,增加保险服务。

(四)以多元化为纽带,加强地方财政政策协调配合。

一是整合货币信贷政策与区域产业政策资源,加强人民银行、农业和财政部门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推进县域产业转型和结构调整的合力。二是发挥国家、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示范作用,推动建立多层次政策性担保机构,强化增信分险功能。三是加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补贴机制,组建专门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承担部分贷款风险,引导增加乡村金融服务总量供给,增加金融机构投入乡村的动力。